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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与制度

国际商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6-03-21 19:44:05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商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williamhill英国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九院字〔2025114号),结合本学位点国际商务硕士专业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25400)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学位点国际商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申请、资格审查、成果评审、答辩及授予全流程管理,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学校相关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位授予坚持党的领导、立德树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兼顾学术规范与专业实践,重点考查研究生运用国际商务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培养方案全部培养环节且达到本细则及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授予国际商务硕士专业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须符合《williamhill英国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硕士学位授予核心要求,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跨专业/同等学力考生完成补修课程且成绩合格;完成专业实践、学术活动、中期考核等全部培养环节,考核均为合格;无考试违规、学术不端等违纪违法行为,思想政治素质合格;取得规定创新性成果,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通过学术不端检测、双盲评阅和答辩。

第六条 实践环节考核经校内外双导师共同审核认定:专业实践:完成不少于6个月涉外相关实习/研究,提交实践报告且成绩合格;学术活动:参加本学位点组织的学术/业界讲座不少于6次,提交证明并审核通过;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完成开题/可行性论证、中期检查等全部环节,结论均为合格。

第三章 创新性成果要求

第七条 研究生须取得与国际商务专业紧密相关的创新性成果(williamhill英国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申请人第二),成果取得时间为入学至答辩前,由本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定。

第八条 创新性成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公开发表专业相关研究性学术论文1篇;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③1项技术方案被企事业单位采用(以完整技术方案和使用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为依据);撰写的智库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被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央企/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以完整材料和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为依据);获国际商务专业相关或相近专业学科竞赛国家级铜奖及以上。

第九条 成果证明材料随学位申请一并提交,审核结果作为资格审查重要依据。

第四章 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要求

第十条 研究生可择一申请学位(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坚持问题与实践导向,杜绝纯理论选题,撰写格式符合学校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涉密成果按学校规定提前申请保密备案。

第十一条 开题论证/可行性论证为前置必备环节,由本学位点组织不少于3名高级职称专家(含1名校外行业专家)评审,形成同意/修改后重新论证/不同意结论,不同意者需更换选题重新论证;开题通过后不得擅自改题,确需变更的须经导师同意后,提交本学位点审定。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形式为案例分析、调研报告、专题研究等,中文正文不少于3万字(英文不少于2万词);开题通过至论文送审间隔不少于8个月,完成全部环节且材料存入个人培养档案。

第十三条 实践成果:形式为企业运营方案、项目策划报告等,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及配套完整的实践过程材料、数据支撑材料和应用效果分析,中文正文不少于2万字(英文不少于1.5万词);可行性论证通过至报告送审间隔不少于8个月,完成全部环节且材料存入个人培养档案。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经导师同意后,于答辩前3个月向本学位点提出申请,申请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无休学≤4年、有休学≤5年)提交,本学位点60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通知结果,不予受理者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至少推迟3个月)。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实行导师审核+本学位点复核,导师全面审阅成果并明确意见,本学位点结合研究生表现、成果审核结果等综合评定,审查合格方可进入检测环节,不合格则取消本次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检测:涉密除外的成果均参加学校统一检测,提交材料仅含正文;复制比≤20%可送审,20%<复制比≤30%修改后复检(复检仍超20%延期半年),复制比>30%暂停送审(修改不少于半年后重新检测);弄虚作假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双盲评阅:实行双盲两审制,评阅专家为2名高级职称同行(含1名校外行业专家);评阅结论分四类(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修改后重新送审/重新撰写),前两类为肯定意见;两名专家均肯定则合格,一肯一否可加送1名专家(加送肯定方为合格),均否定则不合格;合格者按意见修改后可申请答辩,不合格者至少推迟半年重新送审。

第十八条 答辩:评阅合格者按学校规定组建答辩委员会(不少于5名高级职称专家,校外占比≥1/3且含1名行业专家,导师可列席不任职);答辩公开举行(涉密除外),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不合格者,经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1次,逾期或再次不合格作结业处理。

第十九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答辩通过者提交学位申请表、评阅意见书、答辩材料、修改后成果、创新性成果证明等全套材料;本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3/4以上委员出席审议,超1/2委员同意则建议授予学位,报送学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12月下旬终审,作出授予/不授予决定;授予名单公布后颁发学位证书,本学位点按规定建立并永久保存学位档案;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未完成答辩的,本次申请无效;优秀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可提前答辩。

第六章 学位不授予与撤销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或撤销学位:成果存在代写、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入学/毕业资格;攻读期间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撤销学位决定的,须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7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校委会30日内作出最终复核决定;对不受理申请、不授予/撤销学位不服的,可在7日内申请复核,逾期不予受理,校委会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为学校学位授予细则的专业补充,不一致处以学校细则为准,未尽事宜按学校研究生考纪、中期考核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国际商务硕士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学位点可结合行业发展和培养实际修订,修订后报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5级及以后本学位点国际商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